“携密跳槽”你守约了吗?
新闻来源:徽州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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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员工掌握公司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销售人员离职后又入同行业公司,前公司以竞业限制为由起诉其侵权,为何被法院驳回……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然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跳槽后违反劳动合同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时有发生。, 那么,合理的人才流动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区别?如何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依法妥善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择业自由?, 冒名顶替违背诚信不可取,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例,员工王某以冒名顶替的方式将公司的合作项目悄悄转移至自己与朋友共同经营的公司,让合作方误以为与其合作的前后两家公司有关联关系。王某离职后,老东家发现其中的猫腻,将王某及其经营的公司诉至法院。, 据了解,王某离职前一直负责对接所在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合作,任职期间,王某与所在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之后,王某告知所在公司,合作项目终止。但王某离职后该公司却发现原来合作公司的业务并未停止,合作方已变更为另一家新公司。王某仍是该合作项目的联系人,并在名称后冠以该公司的字号进行合同审批。而新的合作公司实际由王某和其朋友张某共同经营。王某的老东家认为,王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其掌握的特定重要客户信息披露给其与朋友新成立的公司。于是将王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