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少华一审获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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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济南7月13日电 7月13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少华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少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不足部分及孳息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少华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应依法严惩。同时,李少华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退赃意愿,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