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 | 指使下属增加工程套取公款构成何罪
新闻来源:徽州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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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8年,李某为帮助刘某购房,二人商议通过抬高报价承揽工程的方式套取公款。后李某指使张某,要求对该公司新建好的培训中心增加一项灯具装饰工程,并指定交由刘某的公司承接,尽量满足刘某的条件。同年12月,张某为落实李某的要求,在明知刘某公司报价远高于市场价的情况下,仍安排将该工程交给刘某的公司承接。该工程合同价530万元,扣除刘某为此支付的灯具采购及相关税费等费用外,刘某实际获利341万元,李某对获利知情。,
【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帮助刘某筹措资金,明知刘某报价虚高,仍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指令下属将相关国企工程交由刘某的公司承揽,无异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张某或B公司索要财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其行为构成索取型受贿罪。该观点进一步认为,即使难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索贿,依据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贿案件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亦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决定增加灯具装饰工程,并指定交由刘某的公司承接,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