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通谋型赌博贿赂的认定逻辑及证明思路
新闻来源:徽州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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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数额和情节,应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赌博方式实施受贿敛财的情形并不少见。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属于受贿犯罪。但由于赌博的特殊性,认定赌博受贿时面临一些问题和难点。对于请托人与其他参赌者事前通谋,在赌博中故意输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受贿的本质较为清晰,查证相对容易,争议不大,可称之为“通谋型赌博贿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打着“娱乐”的幌子,长期与有具体请托事项的老板等人员赌博,参赌者之间互相独立,彼此之间并无故意输钱的通谋,但结果几乎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赢,由于赌博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最终国家工作人员获利巨大,作为交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参赌者谋取了利益,此类情形本质上也属于权钱交易,可称之为“无通谋型赌博贿赂”。, 一、对于“无通谋型赌博贿赂”的几种不同类型,如何确定参赌者实施赌博贿赂的主观故意, 1、参赌的请托人心态一致,均承认故意给国家工作人员输钱。此类案件中,事实较为简单,证据情况较好,所有参赌的请托人均承认,在赌博中故意不赢,让国家工作人员一人赢。虽然请托人之间没有通谋,但由于均具备相同的输钱故意,且彼此心知肚明,所输钱款也全部流向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请托人赌博行贿和国家工作人员赌博受贿的主观故意均较为清晰明确,认定贿赂犯罪没有太大争议。比如,云南省祥云县委原书记徐会良多次邀请商人打扑克牌,商人知道徐会良玩牌“只能赢不能输”,因此在玩牌过程中会故意输钱,最终法院认定徐会良以此方式受贿共计641万元。, 2、参赌的请托人心态不完全一致,有的参赌者不承认“故意”输钱。实践中,有时“无通谋型赌博贿赂”中参赌者心态更加复杂,有的参赌者有重大事项需请国家工作人员帮忙,因此希望故意输钱,输得越多越好;有的参赌者请托事项较小,希望输钱但不希望输得太多;有的参赌者希望不输不赢,等等。此外,由于认定主观方面相对更为依赖言词证据,对于承认自己故意输钱的请托人,行贿故意较为清晰,但对于坚称自己不是故意输钱、却实际输钱的请托人,是否能确定有利益输送的故意?能否据此推定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主观故意?对此,必须全面理解把握故意输钱的含义,故意既可以是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也可以是放任的间接故意,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无论参赌的请托人是否故意追求自己输钱,但一般均具备“不让领导输钱”的认知,赌博中,一旦国家工作人员输钱,暂时赢钱者会不自觉地“放水”,确保领导不输。由于赌博是一种零和博弈,只要请托人拥有“不让领导输钱”的心态,则其主观上对于本人财产可能损失、领导可能获益至少持一种明知且放任的态度,对通过赌博进行利益输送是一种间接故意。同理,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其他参赌者不会让我输钱”的认知,就能够推定出其具有赌博受贿的主观故意。, 3、参赌的请托人允许国家工作人员破坏赌博规则,变相提高获胜概率。有的案件中,参赌者不承认自己故意输钱或“放水”,但承认允许国家工作人员“耍赖”,不遵守赌博规则。比如,四川省绵竹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冯军以赌博形式受贿396万元案件中,“冯军在打牌中偷牌、换牌、看牌,与之打麻将的老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参赌的请托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破坏规则会改变赌博性质,进而提高赢钱概率,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赢钱、本人输钱的结果发生,但仍然允许国家工作人员破坏规则,则其在主观上,对通过赌博进行利益输送是一种间接故意态度;国家工作人员对此持有同样的认知,仍实施上述行为,在主观上对通过赌博收受利益为直接故意。, 二、从整体上分析把握,“无通谋型赌博贿赂”的利益输送具有确定性